□晚报记者 陈珍妮 报道
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诸多物业管理矛盾与热点浮上水面,立法上如何规范和监督,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争议一:紧急情况下,能否“跳过”业主启动维修资金
根据《物权法》规定,使用维修基金要经过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生消防设施损坏无法使用、墙面开裂的危险时,相关的业主就急得“火烧眉毛”,而没有受到直接影响的业主则漠不关心。由此,“三分之二”迟迟通不过,公共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审议时,究竟“要不要走业主大会程序”成为争议焦点。不少代表认为,物业先强制维修再用维修资金 “埋单”,可能会出现“水分”,跳过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维修费用很难有“公信力”。有代表建议,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全问题,物业应该“无条件”立即组织维修。有代表指出:由于《修订草案》使用概括性语言,致使对于“威胁安全”会出现理解不一,标准不明的情况。由此建议,实践中可由专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实现审核标准一体化。
争议二:欠缴物业费,就能限制转移抵押吗?
欠缴物业费所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业主和物业之间最基本的矛盾。“只要对物业公司某方面服务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也有少数业主随便找借口,长期拖欠物业费。 ”代表认为,应当立法规范解决目前物业公司的“收费难”问题。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指出,对于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虽然属于民事违约,但同时造成了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共同利益的损害。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服务,可以通过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交涉,甚至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无论如何,都不应该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
修订草案中规定,对于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在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环节作了一定限制,要求业主同时提供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凭证。但为了避免和减少对业主房屋交易权和抵押权的影响,《修订草案》中还同时规定,业主可对服务费争议金额提供担保,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如果物业逾期处理,便把担保款项退还给业主。
有委员表示担忧:欠缴物业费属于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第三方干预只会让问题更趋于复杂化。而对于不对其房屋进行抵押或转移的业主,等于没有立法来约束欠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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