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影响节能工作推进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影响了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
根据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颁布实施,其贯彻实施和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节能工作。2009年与2005年相比,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1.276吨标准煤下降到1.077吨标准煤,累计下降15.6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59吨标准煤下降到2.043吨标准煤,累计下降21.1%。
但从检查情况看,节能法要求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等尚未出台。交通运输、公共建筑等一些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缺乏系统的专门性配套法规的支持。
鉴于此,报告建议,要按照节能法的要求和节能工作的需要,加快节能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把节能法中的重要制度设计落到实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标准体系方面,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缺失。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大部分工业用能设备没有能效标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还没有完善的行业节能标准。同时,节能标准的制定对现有技术水平迁就多,一些高耗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
报告建议,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体系,提高对标工作管理水平。修订洗衣机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支持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研究制定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用能限额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制度,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能源基础工作,加强建筑能耗、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的基础工作,全面摸清能耗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提供依据。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加快节能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节能法律责任的落实,做到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依法依规节能。
我国北方采暖地区超20亿平方米急需节能改造面积仅完成不到5%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北方采暖地区有超过2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急需节能改造,但已完成的节能改造面积还不到5%。
“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大多为非节能建筑。”华建敏说。
与此同时,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超过50%以上的新建建筑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施工阶段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或安装质量低劣等现象十分突出,有些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部分节能建筑材料还存在着质量不高,甚至假冒伪劣的问题。
针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到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艰巨的现状,报告建议,狠抓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加大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要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不同气候带建筑用能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切实加强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管。
在完成“十一五”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基础上,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和范围。督促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通过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投入。
华建敏表示,北方供暖节能潜力很大,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按照节能法的要求,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此外,目前建筑节能工作主要集中在城镇,尚未涉及广大农村地区,适合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标准还是空白,适合农村建筑节能的材料、产品和技术十分匮乏。农村地区建筑大多没有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用能方式落后,用能结构不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报告建议,重视农村节能,研发推广价廉适用、有质量保证的节能建筑材料、产品和技术,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率,发展太阳能、沼气和秸秆等可再生能源。
报告同时建议,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积极推广节能效果明显、群众欢迎的节能技术,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效果。
我国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不够 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指出,我国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不够。具有自主品牌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多,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受制于人,对进口的依赖程度较高。
华建敏在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作出上述表述。
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有关部门发布了三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在煤炭、电力、钢铁、机械、交通等11个行业,筛选并推广了115项重大节能技术。
我国还实施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灯、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节能产品给予财政补贴。2008年以来,推广节能灯3.6亿支。2009年以来,推广能效等级1级、2级节能空调2000多万台,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由5%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主要生产厂家已停止生产能效等级4级和5级的空调。建立了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对空调、计算机、照明和用水器具实行强制性政府采购。
但检查发现,一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如太阳能光伏电池制造等,产品多数用于出口,国外使用这些产品实现了节能减排,我国却在生产中消耗大量能源资源。由于缺少政策鼓励措施,节能效果明显的LED灯等,因市场价格偏高,在国内应用较少。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筑方面的税收优惠、银行贷款、用电价格等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建筑使用者、开发商的积极性都不高。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行业能效水平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2009年,我国铅冶炼综合能耗高50%以上,乙烯、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分别高60%左右和30%。
为此,报告建议,发挥科技创新对节能的引领支撑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加快推进以节能降耗为核心的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成熟的节电节油、可再生资源利用等技术,依靠技术革新和加强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新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落实、完善和制定切实有效的财税政策,大力推广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在推动节能的同时,把节能环保型新兴产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报告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推进节约能源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节能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等推进节能,推动节能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今年底全国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预计突破15亿平方米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预计到2010年底,全国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将突破15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将突破2亿平方米。
华建敏表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2010年,共组织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总装机规模182兆瓦。
“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和不断完善,极大地推动了节能工作。”华建敏说。
华建敏介绍,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要求,中央和省级地方财政普遍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了节能投入。“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627亿元资金,用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能源节约支出。
与此同时,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调整了汽车消费税税率,大幅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实行了鼓励节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关税政策;调高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等。取消部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对高耗能企业执行了新的目录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了惩罚性电价。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
我国能源价格尚不能充分反映能源稀缺程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节能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
“煤、电、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关系尚未理顺,能源价格尚不能充分反映能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价格对节能的政策导向较弱。”华建敏说。
针对这一问题,报告建议,要按照节能法的要求,推进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要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逐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报告建议,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要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根据检查情况,我国还存在节能监管体制不健全,能源统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体制机制不完善,难以适应节能工作的需要。
对此,报告认为,要更多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切实纠正突击性的限制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做法,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我国高耗能行业能耗约占工业能耗的80%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工业特别是高耗能的重化工业发展过快、比重过高,带动了能源消耗的强劲增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
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工业能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1.3%,其中高耗能行业占工业能耗的80%左右。高耗能的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工艺、技术和设备落后状况较为严重,增加了能源消耗。
与此同时,2009年,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46.3%和43.4%。第三产业的比重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多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的比重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全国重工业占工业产值比重从2000年的60.2%提高到2009年的70.5%,超过日本、德国、美国等在工业化过程中曾达到的峰值。
华建敏指出,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给节能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发展,产业结构偏重。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比重偏高,第三产业比重偏低;在工业内部结构中,高耗能行业所占比重过高。
此外,近年来,交通运输结构中道路、航空等能耗较高的运输方式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大中城市小汽车发展过快,耗油量增长迅速。
“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看,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的突破口。”华建敏说。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建议,要把结构调整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制定与节能减排相适应的结构调整目标,毫不动摇地继续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结构优化对节能的贡献率。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抑制重化工业过快增长,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