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15, 2010

湖北省教育厅首次制订发布高校教师“十条禁令”

      新华社武汉9月16日电(记者 廖君)上网不能侮辱诽谤,学术不能作假剽窃,遇灾不能抢先逃生……15日,湖北省教育厅首次发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十禁止”包括禁止科研作假、学术抄袭剽窃、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招生受贿、强制推销辅导资料和其他各类商品等。此外,“‘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还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

      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高校应建立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据悉,湖北还将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对师德师风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对违反“‘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的,5年之内,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行政职务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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