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16, 2010

市民明年1月起可建言审查自治区“问题红头”

  市民明年1月起可建言审查“问题红头”

  将设专门机构专人接收市民建议

  亚心网讯(记者 郭倩)于本月初通过的《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所赋予公民对问题红头文件备案审查的“建议权”,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昨日表示,届时将设专门机构,专人接收市民建议。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共有备案、审查、处理、报告等六章,二十九条构成。昨日,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暨培训班开班式在乌鲁木齐举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刘锦森说,宪法、《地方组织法》早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职权。但是,30年来,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中,这项“撤销”权基本处于“冬眠”状态,几乎没有行使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自治区这项工作的起步也直到2009年。

  《条例》明确赋予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这样的权利:认为“红头文件”有“撞红灯”现象,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那么,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渠道参与?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提示说,公民一旦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损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与宪法、法律相违背,如乱收费、乱罚款等,都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公民和组织对本省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发现不适当的,公民和组织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或类别向相应的人大常委会致信。对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可致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将设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接待市民来访。”薄晓说,此次条例在审查程序启动环节还特别提出,备案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可根据新闻媒体对已经报备但并未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报道,或者互联网站登载的已经报备但并未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信息、社会反响、网民评论、民众心声,做进一步深入了解后,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 新闻链接:

   “红头文件”通过立法规范 公民发现问题可提请审查

  ? 每年,政府、法院以及各级组织究竟发布了多少“红头文件”,这其中有多少是片面强调行政权力,忽视依法行政,今后都将由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公民发现问题“红头文件”也可提出审查建议。1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正式通过立法建制审查“红头文件”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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