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14, 2010

我国去年维稳经费达5140亿元 严打模式引思考

  “严打”模式的思考

  文_本刊记者 尹鸿伟 发自重庆

  在举国关注的“重庆打黑”、“北京扫黄”等一系列事件获得广泛的报道后,公安部在2010年6月13日再度布置了全国公安机关为期7个月的“2010严打整治行动”,该行动的深入和扩大也充分说明中央高层对于前一阶段渝、京两地行动的肯定。

  新一轮的“严打”举措旨在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遏制各类突出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发展快、矛盾多,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性。

  尽管近期频频发生的各种恶性案件足以成为公安部门进行严打的理由,但是在网民中却传出了“严打应该先打公安”的尴尬话语。于是,一方面是全国公安部门的高调宣传与频频动作,另一方面却是民众对于严打行动的质疑连连,乃至于明确表示对公安部门的不完全信任。 

  长期研究“严打”的西南民族大学法律学者秦德良表示,严打的有利方面是的确能够抓一批罪犯,起到一些短暂的震慑作用;但弊端也不容忽视。

  重庆北京树榜样

  重庆和北京一南一北两个超级大城市里所发生的警方行动,在得到了中央高层认可的同时,也回应了社会民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与期望,官方舆论认为其在整体意义上是成功的。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两座城市都是新任公安局长首立奇功,重庆是王立军,北京是傅政华。

  有重庆学者表示,如果说北京的表现是在于“敢于向背后的权势挑战”,重庆的特点则是“首先向公安队伍开刀”——众所周知,中国严打的主要力量是公安队伍,“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

  “这些榜样的背后,也有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秦德良说,“我国的‘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因此所谓‘严打’其实是一种军事思维,是在使用战争的手段来对待社会。这是一种平时不作为,矛盾积累大了才动手的行为,我对此一直持否定态度。”

  每次严打的宣传文书上都会有“依法从严”等措词,尤其遭人诟病:“依法”是个被动的行为,而“从严”却是主观能动的,“依法”是法治,而“从严”却是人治;既要“依法”,又要“从严”,显然自相矛盾。律师周立太表示:政府不守法、百姓不信法、法律人在玩弄法,已经构成了当今社会的法律图景,“就现实情况而言,公安执法的责任远远大于政府管理的责任,所以老百姓要求先打公安绝对不是无中生有”。

  “既然是矛盾地开始,怎么可能合理地结束?”周立太说,“现实的悖论是,对于平时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积极打击不追究,严打时有收获却能够立功,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这样的情况,除了是对正常法制工作的践踏和滥用,“严打”更不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他认为,许多政府和司法部门总会以“人员、经费不足,工作条件艰苦、压力大”等理由来推卸职业责任,“这些也许是事实,但更可能是借口,其实拿工资不做事、乱做事的警察都应该调整、淘汰,腾出位置来让愿意的人去干”。

  “为什么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影响政权稳定的邪教组织和人员的打击效果比较明显,并且工作安排都属于日常化?这说明很多工作并不是不能做好,而是重视不够,投入不够,甚至对责任人追究不够。”重庆市的一名法律学者说,“责任的追究不应该停留在公安局,上面的政法委、组织部、市政府及市委都应该被追究。”

  周立太注意到,2009年8月3日的《重庆日报》有报道,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一次人大、政协代表和委员的会议上透露:由于重庆历史欠账多,有60多万起积案未侦破;重庆黑恶势力犯罪具有时间长、跨度大、背景深、人数多、质量高、影响大等鲜明的地方特色,他们杀人、敲诈、绑架、贩毒、“放水”、强奸……无恶不作,甚至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妇女儿童都未能幸免,犯罪气焰极其嚣张。

  他于是有感而发,次日就写了一篇备受关注的博文,质问重庆公安局长们到底干了些什么?

  “无论重庆还是北京的警方,一举抓获成千上万的违法、犯罪人员怎么还值得夸耀呢?是谁开垦了滋养后者的犯罪土壤,并且放纵他们长期无恶不作?”周立太说,“而且这种以战役式统一行动为主导的警务模式,已经制约了公安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所以重庆市公安局在打黑之际对队伍进行了大规模整肃,显然局长王立军已经意识到了病根所在。”

  秦德良表示,希望重庆和北京的行动能够树立全新的榜样,尤其是对警察队伍的整肃,而不是简单地重复以往的“严打”行动,造就“打疲了警察,打油了罪犯”的怪圈。

  是现实还是历史

  1983年首开先例之后,高层又于1996年和2000年组织了两次全国性“严打”。不过,1983年严打之后,刑事发案率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回升,一直持续上升到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之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被迫开展第三次“严打”。

  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在2004年第7期发表了时任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的文章:“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

  显然,三次全国行动后,对“严打”行动初衷、过程和效果的理性反思不仅仅来自于社会,也来自于各级司法机关的成员。一名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论文中写道:“我国的‘严打’是建立在一种人治的基础上的,这种人治也许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它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因此,其对法治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甚至有可能会得不偿失。”

  此前的2003年,北京警方也公开对媒体谈论“严打”模式的弊端,并尝试以一种“整体防控”模式取而代之。2005年6月,时任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声称,将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其时,“中国将彻底告别严打”一度成为了各种媒体的醒目话题。另外,从2007年1月1日起,在1983年“严打”前下放到各省高院的死刑复核权被重新收回到最高法院。

  那么,贯穿于20多年来刑事司法实践的一条主线——“严打”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了吗?事实上,一些法律学者也及时警告说,但愿“新模式”不是“换汤不换药”,还是搞“严打”那一套。

  “有人认为‘严打’在中国将成为历史,我觉得这样的观点过于乐观,无论从国家体制还是社会实情来分析都不可能。”秦德良说,“我认为在短期内,各种各样的严打行动还将会存在和出现。严打不是历史,而是现实。”

  “近期公安机关开展的‘严打’活动,是根据各种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进行的一项专项治理活动,仍然是‘严厉打击’的简称。” 曾经从警的云南省知名刑事律师张振宇说,“但要不要继续使用‘严打’的提法值得商榷。”

  他认为,继续使用“严打”的提法至少有三方面的副作用:首先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犯罪历来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在,其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如果用“严打”的提法,容易只是阶段性的任务,过了这个阶段就又可以为所欲为了;其次是容易造成是一项政治任务的错觉,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从而使执法活动偏离方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突破有关法律规定或者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使打击面扩大化;再者是不利于公安民警在思想上坚持不懈,过了“严打”期即产生松懈的心理。

  张振宇说:“今后不要再使用‘严打’的提法了,其与我国现行的刑法间缺乏法律上的关联性,换以‘专项治理’的提法较为妥当。”

  按照司法系统的工作制度设计,公检法三家单位,在司法程序的不同环节发生作用,同时也有一个相互掣肘相互监督的意思,以防出现冤假错案,而在历次严打行动中,在上级“从重从快”的指示中,在上面下达的“犯罪指标”中,“三家单位亲如一家,走法律程序如同孩童玩过家家”。

  “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能把犯罪完全铲除,因此有些严打行动是有效果的,也得到了老百姓的支持,比如近期严厉查处酒后驾车的运动,所以也不能一概否定而论。”张振宇说,“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严打和以前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尽管也声势浩大、行动迅速,以及抓捕人数众多,但是每一道法律程序都是必须遵守的,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判决的,再不可能随意突破法律的束缚。”

  他表示,1983年的严打中的确发生过许多荒唐事,比如程序简略、办案粗糙、刑讯逼供、盲目重判、滥施刑罚、随意执法等问题,但在其后的历次“运动”中很少再重演,说明国家的法制建设在进步,也是历史的进步。

  周期性、过渡性地采取严打方式,也让一些老练的违法、犯罪人员学会了“避风头”。一名参加过多次严打、专项治理工作的昆明市公安局警察就认为,每次风头一过,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又死灰复燃,已经形成一种规律循环,相关各方都心知肚明,却也无可奈何。

  “长治”、“善治”、“根治”才能久安

  仅就近几年而言,全国各地政法机关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严打”整治专项行动,而且经常是一个专项行动还没有结束,另一个行动已经开始,“南方行动”、“禁毒风暴”、“烈焰行动”、“秋风行动”等名称屡见不鲜。现实的情况是,虽然历经多次“严打”斗争,但犯罪增长的势头并未得到强有力的控制,往往只是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成效,接着便出现回升和增长。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犯罪率大体上呈逐年上涨之势,至今仍不见回落,峰顶尚不能确定,湖南省一名基层公安局长因此认为“我国正处于第五次犯罪高峰期”。

  2010年5月27日出版的《社会科学报》公布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数据:2009年度全国维稳经费达到5140亿元,中央政府公共安全支出增长幅度达47.5%。随后有学者公开评价:该数字已逼近全年军费开支,完全可以用“天价维稳”来形容,维稳经费年年破纪录说明社会越来越动荡,水涨船高的安全成本也越来越令社会难以承受。

  秦德良说:“一方面是钱花得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却是效果越来越差。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警匪一家’,他们已是同一生态链,那还怎么打?而且,一些地方的政府和警方表面上在严打,但是很多时候却是借机进行利益再分配。如果司法不能够彻底回归本义,每次行动顶多就是打了‘张土匪’,又来‘李土匪’。”

  每次严打之后会迅速涌出替代者,已经不幸而言中。2010年6月19日,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因“股东涉黑,违规经营,藏污纳垢,顶风作案;违反社会管理,并故意制造事端,影响重庆形象”,被警方责令其停业整顿,另外有22人被刑事拘留。重庆市公安局次日公开承认:发现有少数政法干警参与其中,为该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其中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一名副局长和一名支队长被牵出,尤其该支队长曾在2009年重庆打黑专项行动中立过战功,并因此在岗位竞聘中脱颖而出,由副科长直升为支队长,但在位不足两个月就落马。

  秦德良表示,应该将“严打”转变成一种经常性的工作机制提出,使其同时体现出科学与法治精神。

  2010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表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可以尽量从宽。

  中央高层希望能将“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这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度被认为是对过去“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旨在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而不是一味加重刑罚,宁错勿漏。

  秦德良说:“以暴制暴的逻辑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正义,更不可能树立法律精神和制度文明。由于‘严打’不是法学用语,而是执政者的刑事政策经常使用的用语,其是中国法学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历来争议的问题,一直有学者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存有疑问。”

  “如果问题和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不严打不行的地步,选择这样的方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周立太说,“但是需要解决一个前提问题,那就是对产生严打原因的责任者进行追究。比如重庆的打黑行动,就因为缺乏这样的环节而让外界不满意,因为没有人会相信区区一名公安局副局长文强能够在重庆呼风唤雨10多年。斩草没有除根,来年肯定还会发芽。”

  他认为,重庆市对参加这一轮“打黑除恶”的有功之臣的奖赏有多大,那么对此前放纵黑恶势力横行肆虐、以至养虎作恶的失职者的惩处就应该有多重,“否则这样的独角戏最后只会成为一个笑话”。

  重庆市的一名法律学者认为:解决好民生问题,调整社会分配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表达机制,都应该是政府在严打同期进行的重要工作。而且严打不应该总是瞄准社会低层,事实上一些富裕、权势高层的问题和危害更为严重;惩治腐败及缩小贫富差距,是中国社会安定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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