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11, 2011

社科院法学所所长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民意志的体现 社会进步的标志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新华社记者王茜、陈菲、邹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为什么说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生活将起到怎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

      体现人民意志

      “民主立法通俗讲就是开门立法,让更多的群众、更多的利益群体、更多的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来。”李林说,在这里“人民意志的体现”不是一句空洞的、抽象的话语,而是在民主立法过程中人民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但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体现人民意志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努力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李林举例说,比如为人们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从普通群众个体角度而言,希望起征点越高越好。但立法机关机既要听取民众(纳税人)的意见,也要考虑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如果起征点太高了,税收财政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支撑和保障,就可能影响国家财政积累和现代化建设。立法机关需要在政府与纳税人这两者的不同立场、不同利益诉求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因此,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立法过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主张和利益诉求,不仅是政治上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上维护自己利益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林说,民主立法就是要寻找一个大家能够相对接受的平衡点,在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回首法律体系形成过程,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意义重大。公众通过民主立法的参与,更切身地直接感受和体验到作为国家主人的一种身份、地位和权利。虽然个人的意见不一定马上能够被立法机关直接采纳,但如果这种意见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经常反映,不断重复,积少成多,就有可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的意思表示。

      李林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以后,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特别是立法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从2000年以后,立法机关开始“以开门立法为原则”,规定凡是可以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公开立法的,应当尽可能向人民群众公开。

      凸显百姓“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凸显了百姓“权利”。李林以行政法部门为例解释说,“曾有人认为,行政法是管老百姓的。这种看法不正确。行政法实质上是规范、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部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是对行政权力可能滥用的监督制约。”

      李林说,目前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与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像三聚氰胺、“毒奶粉”等问题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来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依据食品卫生法律规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身心健康受到“问题食品”损害的公民,则可以根据法律要求相关企业予以赔偿。

      李林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看,我国从过去的无法可依,到目前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权力受到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约。二是,对公民个人而言,老百姓的权利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标志社会进步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密切相关。”李林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文明(Civilization)这个产生于西方的概念与法治的进步紧密相联。要实现这种法治的文明进步,有法可依是前提。从公民权利角度讲,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就意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据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林分析认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但李林同时也表示,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还很艰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