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滑翔伞活动出事赔7万
法院:如果是擅自组织 意外伤害免责声明无效
本报讯(记者付中)没有经过审批的自助滑翔伞活动,参加者一旦受伤,组织者就要承担责任。今天,记者从原崇文法院获悉,组织者王先生尽管活动前发布了免责声明,但仍被判决赔偿伤者7万余元。
如今自助性质的滑翔伞、热气球等活动颇多,多名律师了解此案后表示,对于活动期间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纠纷案,此次的判决具有判例效应。
王先生在网站发布消息组织滑翔伞活动,他同时声明:参与者必须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2008年11月1日下午,武女士和其他参加者被王先生带到丰台区的永定河河滩沙丘。
王先生判断可以飞行,于是让武女士穿上滑翔伞鞍具。结果武女士还没起飞就被吹上四五米高,摔得左下颌骨及右髁突骨折。经过鉴定,武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为此,武女士将王先生起诉索赔17万余元。
王先生辩称,自己只是组织者不是教练,而且已经声明意外伤害责任自负,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王先生未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擅自组织飞行活动,虽然公布了免责声明,但依据法律规定,其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王先生应对武女士的受伤负60%的赔偿责任,武女士自负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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