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处以上须报家产追踪
最新版本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在本周内引发民众热议。
其中,有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必须申报财产的规定,备受关注。当然,分析人士指出,在把“向上申报”改为“向下公开”这样真正要害的问题上没有进展,因此本次规定在新意上是缺乏的。如果仅是向有关组织报告,不公开,内部监督,《规定》就缺少了社会监督,监督的力度仍然很弱。
官员:谨慎面对记者采访
“如果有消息,会主动通知媒体报道。”7月14日下午,记者致电省纪委,表达就“规定”的内容进行采访的请求,得到答复,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消息。
官方婉拒记者的采访请求后,记者与多名副处级以上官员联系。“这方面的问题,你还是采访其他人吧。”类似这样的回答,似乎成了回答记者的“标准答案”。
“无所谓的,如实报,反正没什么财产。”省统计局一名黄姓副处级干部对记者说。事实上,接通记者电话的多名副处级或以上的官员,最集中的回答是“肯定是要遵守‘规定’里的内容。” 一名科技系统的副处级官员说,“这是一个大的趋势,何况是国家层面的‘规定’,是件好事,但是执行情况,需要具体再看。”
是问题敏感,还是确实没有观点可谈?记者拨通三位副处级官员电话,无一例外的提醒记者,“不方便名字出现在报纸上。”理由是“这种事情,执行就是了,没有感受。”这似乎成了他们的一种普遍心态。记者表示欲对一县级纪委领导进行采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要请示一下。10分钟后,记者再次拨打电话,该县纪委副书记说,除非记者得到上级纪委的同意,才会接受采访。
市民:是否接受公众监督?
与谨慎的官员相比,百姓更乐意表达自己的观点。“官员需要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如果作为‘个人隐私’,算是‘机密’的话,我们老百姓无法知情,是不是缺少了公众监督?”昆明某企业职员张倩这样说。
除了对“规定”完全一无所知,或者完全没有兴趣的之外,接受记者采访的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官员的财产不仅仅是“个人隐私”,也是“机密”,公众不能知情,也无法知情,公众监督怎么搞?
这项制度规定了副处级以上官员的财产需要申报,但是没有规定应向全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能够过目官员收入、房产、投资等等数据的,也只有组织(人事)部门的人,相对于公众而言,他们只是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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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报财产云南曾有过先例
乡科级干部,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成为“漏网之鱼”?同样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原因是考虑到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
乡科级干部大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乡科级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在云南早有先例。2007年10月,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对该县副科(实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并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消息一出,有人叫好,有人质疑——有人认为施甸县的做法于反腐倡廉具有标本意义;也有人认为这不过是“政治作秀”,是“形象工程”,是“花架子”——甚至连花架子也没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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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曾对此报道称,全县共有320名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了登记,其中130名正科级、190名副科级干部;登记范围包括所有土地使用权、住房、各类家具、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个人理财、存款情况、贷款情况及个人收藏(金银珠宝首饰、名人字画及古董)等。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如实登记,不得虚报、漏报和瞒报。完成登记后,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确保真实性。如果以后哪个干部财产突然增加,一是有所对照,可以财产来源不明立案调查;二是还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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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内容
从“严格保密”到“专人保管”
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首次要求领导干部申报财产。1997年,中办、国办又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
1997年就要求申报房产了。2006年,中办又修改了1997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本次出台的新规,其实最大的变化就是把1995版的“财产申报规定”和2006版的“有关事项申报规定”整合到了一起。至于其中增加了“申报投资”这样的条款,无非是多了一项内容;而且把申报内容“严格保密”改为“专人保管”。
记者 薛永璧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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