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张家口市沽源县建设局原局长刘长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判处刘长江有期徒刑12年,其受贿所得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共计140.7183万元,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期间,时任张家口市沽源县建设局局长的被告人刘长江,置国家利益和行政法规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他人请托,为冀某等人在工程施工、补办手续、行政处罚等方面大开方便之门,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89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有105.6293万元不能说出合法来源。
2007年5月,个体户冀某在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路开发某商住楼,因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需变更为商住性质,加之其又没有建筑资质,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时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后冀某找被告人刘长江帮忙,在被告人刘长江家中送给刘现金1万元,刘收下,据为己有。在被告人的关照下,冀某顺利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缓交了部分配套费用。
2008年4月,个体开发商李某挂靠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沽源县某小区,但迟迟得不到建设部门的批复。为尽快办理开发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李某在建设局局长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刘长江现金2万元,刘收下,据为己有。2008年8月,在被告人的过问下,该小区开发项目即获批复,同时减免各项费用4.7724万元。
2006年至2008年期间,沽源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在未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先后开工建设某小区1、2、3、4号楼,被建设局城管监察大队查处,后找被告人刘长江说情,得到较轻处理。为表示感谢,李某于2006年5月、2008年8月分两次送给刘现金共计2万元,刘收下,据为己有。
2007年至2008年间,沽源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白某在开发沽源县某小区期间,在没有办齐相关开发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被沽源县建设局城管监察大队查处,后找被告人刘长江说情,得到较轻处理。被告人指示城管监察大队不对白做停工处罚,不进行经济处罚,可以边施工边补办手续,可以缓交配套费。2008年1月,刘找到白某,要求帮助其姐刘某、妹夫陈某从该公司开发的该小区各购买一套楼房,并按照教师优惠价照顾,价格是7.7644万元。刘某将购房款7.7644万元给了被告人,白某将此套楼房送给被告人,刘将此笔款据为己有。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秦某在开发沽源县一个幼儿园项目、某小区项目时,在没有办齐有关开发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被沽源县建设局城管监察大队查处,后找被告人刘长江说情,得到较轻处理。为了表示感谢,秦某在2007年、2008年中秋节、春节分三次送给刘现金共计5万元,刘收下据为己有。
河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胡某,为了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建筑施工时不被建设局刁难,分别于2007年至2008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四次送给被告人刘长江共计6万元,刘收下据为己有。胡某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沽源县某小区,在被告人的关照下,行政处罚未具体落实。
沽源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熊某于2007年挂靠沽源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小区期间,在没有办齐相关开发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被建设局城管监察大队查处。熊某后找被告人刘长江说情,刘指示相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责令停工、处工程合同造价款1%至2%以下罚款)进行处罚,仅罚款2000元,使熊某得到较轻处理。另外,被告人还帮助熊某以少报工程施工建筑面积的办法减免城市配套费等费用,答应熊某二期施工时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为表示感谢,2007年6月熊某送给刘楼房一套,刘将该楼出售给其二妹,房款11.3246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长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890万元,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长江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人民币105.6293万元不能说出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桥东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刘长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刘长江的受贿所得、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共计140.7183万元,予以没收。 (许文敏 孟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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