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夫妇均在省城某商贸公司工作,2002年10月16日与尚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尚某位于明光路的一套房屋,由彭某一次性付款31000元。然而,买卖手续虽然办了,但尚某一直没有同彭某夫妇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03年12月14日,彭某将购房余款2000元支付给尚某,并约定于同月21日办理过户手续。可尚某仍未按合同约定与彭某一起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尚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因发现其已过世,撤诉后又重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尚某的女儿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一审判决尚某的女儿将房屋过户至彭某名下。但判决生效后,彭某夫妇依旧没有得到尚某女儿的回应。由于孩子已到上学年龄,彭某夫妇因房屋未过户导致不能落户而苦恼,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即展开行动,在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尚某女儿的情况下,果断下达房产过户裁定。段贤尧 本报记者 何钱源
7年前买的房子因卖主的原因始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买主彭某夫妇遂起诉至法院。7月30日,执行法官来到合肥市房产部门,当场送达法院的裁定,帮助彭某夫妇将一套早已属于他们的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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