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长沙8月13日电(记者 傅煜)“7.21”长沙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1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谌海涛因个人生意受挫报复社会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并导致2人死亡、十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犯罪性质十分恶劣,依法判处其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湖南益阳35岁的谌海涛因生意受挫归因于社会不公,遂伺机报复社会。7月21日上午,谌海涛携带装有两瓶汽油的黑色电脑包及两只打火机乘的士到达长沙,16时许坐上湘A17281大巴从黄花机场返回长沙民航酒店,并坐在车最后一排左侧靠窗位置。
待车驶入长沙机场高速12公里处时,谌用折叠小刀刺穿装满汽油的雪碧塑料瓶,汽油随即渗透电脑包。谌便用打火机点燃电脑包,扔向其座位前三四排的过道。期间电脑包落地时意外熄灭,谌便再次将包点燃扔在大巴最后三四排过道位置。电脑包迅速燃烧,并引发大火。
大火发生后,大巴司机当即停车,车上乘客拥挤往车门处逃生,部分乘客砸破车窗后逃生。谌海涛在车尾目睹火势蔓延,欲同时结束自己生命,但因受不住车内高温和烟熏,遂用手肘砸破车窗玻璃跳下大巴。
因认为大巴火烧后会爆炸,谌海涛趴在车下等待汽车爆炸。在消防车救火过程中,谌海涛因消防队员喷水灭火被热水烫伤,后被医务人员送住医院救治。警方随后在医院将其抓获。该事件共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受到轻伤或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海涛携带汽油与打火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其放火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车辆被烧毁,犯罪性质十分恶劣,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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