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27日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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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8月27日将举行修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听证会。修订后的细则对非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特别是对投资性质及融资性质的购房行为不予支持。
本次修订的条款共涉及13点,其中新增两点。据了解,很多中低收入“夹心层”,例如外来务工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因为达不到低保家庭的标准而不能享受到租房提取。因此,细则对昆明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作出调整。原来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房居住时,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25%,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现修订为“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夫妻双方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修订后的条款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有一定的放宽,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租房问题。
细则对资金的提取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作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把提取的资金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并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为: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对非自住住房,特别是投资性质及融资性质的购房行为不予支持。修订后的条款,对非自住住房作了细化,结合职工工作的流动性,明确了异地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如果在昆明行政辖区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同样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细则》中新增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的条款,方便职工还房贷。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协议》或者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冲还贷协议的,公积金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每月从职工公积金账上扣款,直接冲减贷款本息。
实习记者 韩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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