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1, 2010

深圳检察机关探索量刑辩论:案多人少成主要矛盾

  量刑辩论的深圳模式

  □本报记者 宋伟 实习生 柏璐雯

  “今天的法庭辩论分两个阶段,一是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二是量刑辩论。”10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审判长对法庭提示说,“被告人张天纵听清楚了吗?”

  法庭很大,33名深圳市人大代表参加了旁听。庭审节奏很快,因为被告人认罪,审判长当庭说:“公诉人提供的这些证据,法庭予以采信,被告人张天纵构成敲诈勒索罪。下面法庭进行第二个阶段,量刑辩论。”

  首先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7个月至1年零7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进行了1个小时,但有40分钟的时间是“量刑辩论”。被告人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告人自首,又是从犯,妻子生病住院,“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让其回家照顾生病的妻子和老人。

  量刑辩论程序结束后,法庭休庭5分钟,然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最早的试水者

  张天纵敲诈勒索案是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启动量刑辩论程序进行审理的一个普通案件。深圳市人大代表陈玉刚现场观摩庭审后告诉记者,量刑辩论是深圳检察机关的探索,值得肯定。司法改革,深圳也应走在前沿,创造出经验,推向全国。

  “自去年4月份至今年9月,罗湖区适用量刑辩论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共有1538宗,占同期案件的54%。”罗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崇安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说,“一审宣判后,只有19宗案件提起上诉,二审改判率为零。”

  按照刑诉法规定,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主要是“定罪程序”(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构成何罪的问题),而没有规定“量刑程序”(解决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通俗说就是“审罪行”“不审量刑”,所以深圳的“审量刑”被认为是“探索和创新”。

  “我国刑法规定的各个罪名的量刑都是一个幅度,比如说3年以上7年以下,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一个罪名可以判3年也可以判7年。”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孟昭文认为,“以前,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只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以及有哪些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进行辩论,并没有就被告人具体的量刑幅度进行辩论。另外,我国刑诉法并没有单独规定量刑辩论程序。由于程序的缺失,对被告人处何罪,多少刑期,往往都是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同罪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量刑不公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按照孟昭文检察长的说法,量刑辩论的初衷是“探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因为检察机关对整个诉讼活动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而量刑辩论为加强监督提供了新的实现途径和程序保障。加强对量刑环节的监督,使量刑在阳光下运作,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与文明。

  罗湖区检察院的量刑辩论是从2009年3月正式开始的,标志是罗湖区法院、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给“量刑辩论”下了这样一个定义:量刑辩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审判长的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量刑处罚进行辩论的活动。这是目前官方文件中,首次对量刑辩论进行概念诠释。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罗湖区检、法两院的探索还是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支持。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白天“高度关注此项工作”,多次批示“认真实践,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公诉工作会议,推广罗湖区检察院量刑辩论程序改革的做法。经过半年多的实践,2009年12月,广东省检察院和广东高院联合发文,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和法院推广罗湖区的量刑辩论。

  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到罗湖区检察院视察指导工作,对该院的“量刑辩论”给予很高评价,并对这一改革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表示“十分惊讶”。

  不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高三部”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中央已将“审量刑”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让孟昭文十分感慨。“两高三部”规定,对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引入量刑建议,被舆论认为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而早在5年前,罗湖区检察院就“悄悄”进行“探索”了。因此,孟昭文认为,罗湖区检察院的改革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是有“底气”的。

  当初的阻力很大

  早在2005年,罗湖区检察院就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当时,主要是针对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存在监督弱化的问题,我们就提出了一个量刑建议,并上了检委会。”罗湖区检察院公诉二科科长马莉介绍说,“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上级也没有要求,所出,就连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也是我们独创的:量刑建议书是单独的一份法律文书,送达法院时,附在起诉书后面。”

  开始的时候,法官不接纳这个“新生事物”,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干涉法院的审判权,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有法官将“量刑建议书”撕掉,只保留起诉书。

  “有几名被告人,我们就制作几份量刑建议书,要求法院将我们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回忆起颇具艰辛的量刑建议,马莉粲然一笑,法院从抵触到接受,有个过程,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审判机关的态度转变,可以窥见历史潮流。

  如何界定“量刑建议”?罗湖区检察院给予的说法是:“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量刑及刑罚执行方面的建议。”

  说起一波三折的量刑建议,孟昭文感触更深,因为她曾在深圳市中院工作多年。“2005年罗湖区检察院开始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当时遭到排斥和拒绝,许多人不理解,认为量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情,检察院多此一举,干预审判权。中院的两个刑庭庭长就坚决反对。”

  “幸亏罗湖区法院的领导开明,认为多一道约束,就多一个保障,支持和配合我们。”孟昭文告诉记者,“从2005年10月到2009年3月,我们正式把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这个期间我们共发出了3830份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是89%。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主张与判决结果差幅均在6个月以内。”

  这就是孟昭文所说的改革“底气”。量刑建议不能“胡乱建议”,要保证建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我们经过几年摸索后,于2009年3月和罗湖区法院联合,正式推出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纪要。”

  罗湖区法、检两家的会议纪要后来变成一份文件——《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及其他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法院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将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具有相应的答辩权利。

  由量刑建议到量刑辩论,按照胡崇安副检察长的观点,“量刑建议是量刑辩论的前提和基础,量刑辩论是量刑建议的继续和深化。”

  按照《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法庭辩论程序中,单独设置量刑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后,转入量刑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先发表量刑建议书,然后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是否适用缓刑等展开相互辩论。被告人也可以就自己的量刑向法庭提出意见并陈述理由。

  量刑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量刑请求权。还有关键的一条,就是量刑辩论情况要体现在判决书中,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是否采纳,法院都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使量刑在阳光下运作,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有利于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孟昭文说,“这正是我们进行制度创新的初衷。”

  “案多人少”成主要矛盾

  任何制度创新都需要付出超常的代价,量刑辩论也不例外。

  孟昭文用“自加压力”4个字来表述量刑辩论这项改革,“深圳市检察院白检察长在人大工作报告中说,深圳市检察机关以全省十分之一的力量,办了全省五分之一的案件。我们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开展量刑辩论后,原来可以不考虑的事情,现在要引经据典,工作量加大很多。”

  对“案多人少”体会最深的当属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胡崇安。“量刑辩论全面推开后,工作量增加了三分之一。因为定罪的证据比较容易判断,但量刑环节细节很多。办案要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各方面细节都要关注到。”

  因为长期做具体工作,胡崇安认为,检察机关全面开展量刑辩论后,公诉部门遇到的瓶颈就是“案多人少”、工作量猛增。一个公诉人一年要办理200起案件,不仅写起诉书,还要写量刑建议书,更要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太辛苦了。

  罗湖区检察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用高科技手段”。“量刑辩论全面铺开后,我们就考虑开发一个计算机量刑辅助软件,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胡崇安介绍说,“我们筛选了18个常用罪名,参照了最高法院和深圳中院的量刑标准,然后通过计算机软件,把每个量刑的要素都显现出来。因为每个案件的量刑要素节点很多,如果单纯用人工,一是会遗漏,二是慢。”

  为罗湖区检察院全面推进量刑辩论立下汗马功劳的是技术科副科长黄庆林。黄原来也在公诉科工作,“开展量刑辩论后,我发现有两个问题亟须解决:一是工作量大;二是量刑建议本身也需要规范,就是要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这是做量刑软件的初衷。”

  黄庆林介绍说,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里面,每个量刑情节都有一定的幅度。譬如说,自首的,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刑30%—50%,由于办案人员主观意识的不同,有人会选30%,有人选50%,结果同一个案件,因为不同的人办理,得出的量刑建议不一样。“我们就通过计算机软件,取一个中间值,得出一个相对确定的刑期,保证量刑建议不会因人而异。”

  黄庆林考察了国内所有研究计算机辅助量刑的单位,“最后我们选择了与北京一家公司合作开发这个量刑规范化软件。”

  刑法、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所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在量刑规范化电脑软件系统里都穷尽了,“通过量刑软件系统计算出来的刑期就比较精确、均衡、全面、快捷,解决了全面推行量刑辩论和实施量刑规范化的瓶颈问题。”胡崇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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