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9, 2010

国务院国资委欲加强对地方国资体系垂直监督

  国务院国资委欲加强地方国资体系垂直监督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称,“指导监督”不能等同于“领导”

  汪时锋

  国务院国资委正试图理顺和地方国资委的关系,在加强国资系统“垂直指导监督”和“尊重下级国资委出资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在杭州举行首次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专题会议,这也意味着对地方国资委“加强垂直指导监督”拉开序幕。

  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提出了“原则上要一级对一级”的“上下协调联动”机制。而如何定位指导监督以及确定具体的指导监督范围,还有诸多难题待解。

  一位地方国资委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以往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也有指导监督,但从没有此次会议要求的这样系统和具体。”

  地方国资迅猛增长

  这次会议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国资委领导参加,同时国务院国资委也派出了17个不同业务司局的官员赴杭。

  近几年,地方国有资产快速增长。2009年1~11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监管和托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收入5.9万亿元,几乎赶上当年国家财政收入。仅北京一地,今年上半年国有资产总额同比增长40.1%。

  但地方国资在现实操作中正在遭遇不少阻力。浙江省国资委主任陈正兴在会上说,对浙江的调研发现,国有监管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时候,时常会遇到一些阻力。

  陈正兴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国有资产监管范围也没有得到合理界定等。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试图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的指导监督,要求下级国资委在指导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资委报告。

  黄淑和在会上表示,“原则上要一级对一级”——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省级国资委工作,省级指导监督市、地级,积极探索对县级政府国资监管工作。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成立了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同时,此前于2006年发布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也将被修订,国资委也在抓紧制定《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指导监督”不等同于“领导”

  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的指导监督职责,最早明确于2003年国务院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八个方面的指导监督范畴。

  不过,2008年10月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国资法》)并未明确提及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的关系。

  参与起草《国资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记者表示,按照《国资法》,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分别是两级政府授权的出资人,没有规定两者之间直接的指导监督关系,地方国资委没有监管好企业,首要的责任是在地方政府,而不在于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监督。

  他表示,目前,地方政府在处理同国务院国资委的关系、处理对地方国资委的领导关系、处理同地方融资平台的关系中确实存在着大量不完善的地方,有的地方政府希望撤并国资委更是改革的倒退,但中央和地方两级国资委还是必须理顺关系,国务院国资委强化指导监督工作是一个新动向,要分析具体的指导监督的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也在思考指导监督如何同《国资法》相配套而不逾矩。

  黄淑和在会上表示,“指导监督”不能等同于“领导”,上级国资委在开展指导监督工作时,要尊重下级国资委的出资人权利,不能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加强同下级政府沟通,积极争取下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一位中部省份的国资委官员对记者表示,《国资法》主要定义了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关系,而《条例》则侧重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全国国资的管理毕竟是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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