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4, 2010

美容院沐浴遇尴尬当事人获精神赔偿

  本报讯 (记者许巍)因在美容院沐浴时,遭维修工进入美容院进行维修施工,38岁的李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作为专为女性服务的机构,在有异性进入美容院前,美容院对消费者有提前告知义务,故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09年12月5日,李女士前往佐登妮丝美容院做推背保健项目,在推背之前进行沐浴时,美容院进来两位男子,在离她不远处维修暖气、暖风设施。

  李女士认为,美容院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其健康权和隐私权,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3342元、交通费668元、通讯费150元、误工费9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经询问,北京沁逸然雅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在带领维修工人上楼之前,并未向李女士告知相关事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作为专为女性服务的机构,其服务内容和形式具有特殊性,在女性隐私保护上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工人进入美容院进行维修前并未向李女士告知相关事宜,故存在过错,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由于李女士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予以酌减。

  本案中,佐登妮丝公司并未直接向李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通讯费及误工费,不能证明与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未予支持。《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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