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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拆迁安置房摸文定位后,无论面积大小均归买方所有,不补卖方分文。然而该安置房认购面积比原先合同约定超出9平方米多,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这部分超出面积的房款。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后,认定卖方要求无理,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安置房的交付手续。
2004年4月,市区林某夫妇向陈某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暂定130平方米,卖价65万元;且约定日后安置房摸文定位后,无论面积大小均归买方所有,不补卖方分文。合同签订后,林某支付了60万元,另5万元待房子过户后付清。
随后,陈某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林某参加安置房的摸文、定位、认购,缴纳安置房各期房款,并办理安置房结算,领取发票、契证、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从2006年开始,林某拿着委托书,向房开公司缴纳房款。
2008年,陈某协助林某办理了认购定位手续,这套安置房定位于上吕浦锦园,面积为139.67平方米。去年11月,林某去房开公司办理安置房结算及交付手续,却被告知陈某已提出要自行办理手续。陈某称,原定房屋面积是130平方米,现超出了9.67平方米,应按市场价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双方协商不成。随后,陈某向房开公司办理了结算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依法确认其有效。安置房实际面积虽超过合同约定面积9平方米多,但根据约定,定位后面积大小均归买方所有,不补卖方分文,故超出面积应归林某享有。陈某作为卖方,有义务协助林某办理安置房的交付手续。贤群 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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