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8, 2010

分析称私有化不是国有企业改革出路(2)

  的确,我们可能会说政府就是为解决此类“公共品问题”而建立的,对被雇用的国企经理人的监控只是一个例子。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很多公司,尽管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不管国有的还是私有的都运作得很好。这显示对企业的良好管理比给予个人以物质激励更重要,因为个人的自我利益不是人类的唯一追求。而针对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问题也并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所有权产生的后果。如果是政治上足够重要,诸如存在大量的就业、或是军队、医院、私营企业等政治上敏感的产业,私有企业也同样有软预算约束问题。有趣的是,很多帮助大量私有企业摆脱困境的政府却被公认为自由市场政府。

  公有制,就其自身而言,不管由于所有权分离还是政治影响,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不善是可以避免的。所有这些针对国有企业的关键讨论,委托代理问题、搭便车问题、软预算约束问题都可以适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大型私有企业。

  私有化成功的必需条件

  周建军:您认为应该将那些运作不良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吗?

  张夏准:作为一个整体,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业绩要逊色于私有企业。出于这个原因,私有化,作为一种改善国有企业业绩的手段,一直以来备受吹捧。不幸的是,这种思路表现了一种悖论。本质上,它表明如果政府有能力实施一个好的私有化,政府也有能力运作好的国有企业;反之,如果政府没有能力运作好的国有企业,也就不可能有能力去实施一个好的私有化。

  从1980年代至今,私有化被普遍认为是改善国有企业业绩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方式。然而,如下所讨论的,有很多除私有化之外的方式能改善国有企业的业绩。政府可以卖出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而保留大部分的控制,或者一个控股的股份。此类“部分”私有化可能是为了筹措收入,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关键的技术或者市场,而与一个大的外国公司开展合作。一些国家的政府,卖掉几乎所有的股份,利用所谓的“黄金股”去获得对关键问题诸如控制关键的技术、企业并购的控制。私有化仅仅在条件适当的时候才能实施。

  其一,经验显示可以盈利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对国有企业的业绩没有影响,所以政府应该集中精力把那些不能盈利的国有企业私有化。除非政治上不可能去重组一个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的问题,将通过企业重组而不是私有化解决。其二,私有化的特别进程涉及财政支出,这将给手头紧缺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带来严重的问题。其三,在许多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中充满腐败,大量潜在的收益最终会流入一些内部人的口袋,而不是政府的金库。一个经常提及的反对国有企业存在的论据就是国有企业充满腐败。然而,一个悲哀的事实是一个在国有企业中未能控制或者消除腐败的政府,是不可能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时候突然有能力阻止腐败的。私有化并不必然减少腐败,私有企业也可以腐败。其四,私有化将对政府的管治能力造成巨大的负担,特别是假如进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当国有企业是自然垄断的时候,没有相应管治能力的私有化将使事情变得更糟。这样,无效率且不受约束的私人垄断将取代无效率但受约束的公共垄断。其五,私有化的时机和规模问题也很重要。例如,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尽量出售众多的国有企业——所谓的“大拍卖”办法——弱化了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降低了私有化可能的收益。其六,私有化应该有“正当”的理由。私有化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改善企业的业绩,而不是搞钱的工具(变卖家产)。其七,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拉丁美洲,经常被卖给来自外国的国有企业。如果公有制和管理是问题,一个国有企业卖给另一个国有企业是相当奇怪的,尽管这个国有企业是外国的。其八,要注意把私有化的合同搞好。有大量的问题出在这里。这类问题之一是(被)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的买主违反合同。企业(买主)榨取了原国有企业的利润然后一走了之;当利润变负的时候,把问题留给政府来处理。可见,私有化成功的必需条件非常之多。现实中,许多条件是不能被满足的,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毫不奇怪,许多私有化的尝试已经失败了。

  对国企改革私有化的替代方案

  周建军:张夏准教授谈到了私有化带来的诸多问题,作为联合国经社部“国家发展战略”政策建议的组织和参与者,您对此有什么补充?

  乔莫:在众多转型经济体、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以及出于各种原因设置国有企业的发展中国家,当市场为获利而导致倒闭和资源再分配时,许多国有企业被鼓励或允许存在。为解释整体业绩不良的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原因已经被提出。在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是由于不清晰的目标或者外在约束而拖累的。类似的,即便存在国有企业的业绩标准,这个标准也是模棱两可的。对国有企业业绩的监控和评估也是常常缺乏的。政治、福利和发展的目标经常以利润、效率和其他成本——效率标准为代价。协调问题也是严重的,特别是在不同的政府层级(国家、省、市、县等)、政府部门内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争夺。

  大体上,私有化被定义为企业所有权从公有到私有的转移行为。严格的私有化是指国有企业100%出售给私人股东,或至少出售国有企业的大多数股份或其资产的绝大多数给私人股东。在许多情况下,“私有化”的定义是如此宽泛,以至于私有化有时候竟包括许可私人企业去参与以前公共部门的专营活动。私有化已经证明了不足以解决国有企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外在的成就与相应的改革关系更大,其并不需要将私有化置为一个前提条件。在多数国家,私有化并没有显著地带来竞争的增加、效率的提高、更低的使用成本以及改善的服务质量。

  此外,对私人企业主而言能提高企业利润率的私有化改革,不必然使公众或消费者受益。由于许多国有企业是公共垄断,私有化使得垄断权力转移到了私人利益手中,并可能用垄断权力在短期之内谋取利益。因此,公共服务的私有化易于加重公众的负担,特别是如果私有服务的费用被提高的话。明显的,私人主要关注那些可获利的活动或者有可能获利的活动。这可能意味着政府将被留在没有利润或者微利的活动之中。这将在整体上恶化公共部门的业绩,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有企业或公共部门效率低下。

  周建军:那你认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关键何在呢?

  乔莫:决策的关键在于是否国有企业无效率是公有制的必然特征,从而判定只有私有化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国有企业在一些国家的出色表现颠覆了如上判断。更少政治化的招聘、任命、提升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更大的国有企业自主性、透明度以及组织的灵活性,将可能极大地改善国有企业的表现。如果国有企业由于表现糟糕源于其本身、利益或者负责人的能力,而不是公有制自身的话,那么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不能也不会克服这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改革和组织改革将取得同样的目标和结果,甚至做得更好。因此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改革和组织改革应该成为优先的选项。但是,更好的选项不能被先验地决定,而是一个对组织弊病的根源进行仔细研究的结果。

  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严格审视,应该考虑变革现有的私有化模式,将市场化和其他改革措施等作为其替代方案。有时需要将这几种措施相互补充,以促进公共部门表现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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