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获悉,为推进公安出入境管理创新工作,经公安部批准并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扩大常住深圳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在深圳办理赴香港“个人游”签注人员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5日起,属于深圳市各级政府聘用人员,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主,并持有1年以上深圳市居住证,且户口所在地属于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或1年一次赴香港“个人游”签注(对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只签发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每季度允许申请一次。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和在职证明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个人游”签注。
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这一规定,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且在我省已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昆明、玉溪、西双版纳、红河、大理、保山、德宏、文山等八州、市居民,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个人游”签注。(都市时报 杨文杰 纪田涛 首席记者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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