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20, 2010

若造成伤害量刑还会加重

  负责审理此案的李军法官,对为何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解读。

  李军说,朱某在城区多条正常通行的道路上盗窃井盖,危害较大,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其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利益。

  另外,城区最近发生多起偷盗井盖的事件,并造成多人受伤,这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以盗窃罪对此案进行定罪,也是对犯罪分子的震慑。

  李军还解释说,如果按盗窃罪论处,这起案件偷盗井盖价值7770元,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话,则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只要构成危害多人安全利益,起刑则为3年,造成伤害事实的,则起刑在10年以上。

  “如果有证据表明,因朱某偷盗井盖而对他人造成伤害,则量刑还会加重。”李法官最后告诉记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盗窃井盖的行为,是为了严厉打击盗窃井盖的违法行为,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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