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30, 2010

你懂的2010之“受害人无过错”

  

你懂的2010之“受害人无过错”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许霆案,还是何鹏案,法院原来的审判始终没有将“受害人的过错”充分考虑进来 本报记者 符光周 摄

  上榜理由

  何鹏是执著的,也是幸运的。但是,一个人的执著代替不了一个群体的落寞,何鹏案的转机拯救不了何鹏们的不幸。

  八年半前,还在读书的何鹏从银行卡上取走“飞”来的40多万后,他的人生道路就此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转折。先是因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在服刑和申诉多年后,最高院核准了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的改判,何鹏的刑期由无期改为八年零六个月。

  “云南许霆”何鹏案的逆转,引发了大家的讨论,但讨论都有利于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共同进步:一方面通过讨论可以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以及量刑标准的统一或调整,最终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另一方面,广大公民也会从许霆案、何鹏案等类似案件的讨论中,提高公民意识与责任意识。

  当初在许霆案改判之后,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很多人对于何鹏案并不抱太大希望。他们的理由是,中国并非实行判例制的国家,许霆案的改判并不能作为何鹏案改判的依据。况且,何鹏已经服刑7年多,他和他的家庭将很难拿出主张改判的证据。但事实已经证明,在许霆案之后,何鹏案改判了。通过这件事,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现在司法界越来越重视民意,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上也越来越人性化、透明化。敢于承担责任、承认错误并予以纠正,这无疑更能取信于民。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许霆案,还是何鹏案,法院原来的审判始终没有将“受害人的过错”即银行的过错充分考虑进来。无论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只要“受害人”确有过错,是完全应当据此减轻甚或免除相对方相应法律责任的,否则可能还会出现更多的“许霆”与“何鹏”。

  事件回放

  何鹏原是云南公安专科学校的学生。2001年3月2日,趁银行系统出问题,他用余额只有10元的农行卡分别在建行、中行、工行的取款机上取款224次,共取出42.97万元。

  2001年3月3日,背着这笔巨款,何鹏赶回200公里外的老家。随后通知其母亲为其农行金穗卡挂失。

  2001年3月5日,何鹏被刑拘。

  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7日,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31日,广东许霆案改判,让何鹏的家人看到了希望。

  2010年1月12日,在服刑8年多之后,何鹏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对其改判的复核裁定书。出狱后的何鹏坚持认为自己有错没罪,将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告上法庭。之后,陆良县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此案的裁定。

  生活新报 记者 包倬 李青青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