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广州日报、深圳商报报道
沸沸扬扬闹了半年的宋山木强奸案终于有了结果,“被告人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昨日下午,深圳罗湖区法院对山木教育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现场目击,宋山木两次轻微摇头,最后还大声说自己是冤枉的,并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被害人刘某未到庭旁听。
案情认定
被害人在经期被强奸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是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 2010年5月2日下午,刘某通过面试与东莞市奥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 5月3日下午,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某拒绝。
当日晚7时30分许,宋山木将刘某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某未果后,即提出要刘某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某来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进门后,宋山木叫刘某去洗脚、打扫卫生。其间,宋山木继续挽留刘某,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刘某拒绝后,宋山木即对刘某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某脱掉衣服,在刘某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刘某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宋山木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刘某的阴道拭子及内裤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刘某内裤护垫斑迹上精斑与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宋山木于案发次日中午离开深圳,从广州乘坐飞机前往北京参加高职院校校长培训班。
2010年5月12日,宋山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东晓派出所投案。
法院核定,宋山木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4205.87元。
法院宣判
宋山木强奸罪成立
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山木于2010年5月1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三至五年,综合考虑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现场直击
宋山木当庭喊冤不服判决
昨日,该案一审宣判引来大批媒体到庭旁听。宋山木的母亲也从山东赶来旁听,而被害人一方并没有到庭。
法官在宣读判词时,宋山木的脸部表情比较平静,当听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部分,屡屡摇头。最后,法官问宋山木是否服判,宋山木大声说:“冤枉,不服判决。 ”而公诉人则表示,要报告检察长后,再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庭审后,宋山木的母亲表示,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做这种事。
律师点评
量刑和法律适用均正确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罗湖法院一审判决的量刑和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只有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才能判处更重的刑罚。从宋山木这个案件,金焰律师认为,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而且仅一名受害人指证宋山木犯有强奸罪行,但如果多名受害人出庭指证其犯罪,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7至8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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