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下午,市地税局、市建委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此外,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据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开发项目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开发项目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记者查询到,根据去年本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2010年10月1日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征收是依法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表示,根据这一通知,今后将对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2%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分成4档征收,对商品房增值幅度较大的,最高预征率达到了5%,这必将进一步影响开发商的资金流。房地产企业在售房时须提前考虑这部分资金,有可能促使开发商更快出售商品房,对防止囤房起到一定作用。
本市将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向税务部门申报售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售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后,判断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售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如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与北京市住建委今后将“共享房地产信息”。
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
预计增值率 预征率
预计增值率≤50% 2%
50%<预计增值率≤100% 3%
100%<预计增值率≤200% 4%
200%<预计增值率 5%
预计增值率匡算公式:〔(预售价格×预售面积-项目成本)〕÷项目成本×100%
项目成本 = (土地成本+建安成本)×(1+间接费用率)
间接费用率暂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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