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8, 2010

山东3名嫌犯为抢运钞车银行外制造爆炸受审

  本报泰安8月17日讯(记者 王颜 通讯员张刚)17日上午,发生在泰安市宁阳县的“1·02”爆炸案开庭审理。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极恶劣,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泰安市宁阳县人张某因无法归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遂萌生抢劫银行储蓄所的念头。后来,张某将抢银行的想法告诉高某、许某,三人达成共识并多次预谋。随后,张某出资,三人为抢劫银行购买了—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并先后购买了礼花弹、婚庆礼炮、摩托车防盗器、消防枪等原材料,自制了—套能够遥控引爆的爆炸装置。

  三人经过多次踩点,最后选定位于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转盘东北拐角处的中国农业银行宁阳县支行磁窑分理处为作案目标。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将载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放到了银行营业室门前,被告人张某和高某开车在附近等候。当农行运钞车随出纳李某和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刘某某准备向运钞车内放装款袋时,由张某指挥,高某引爆了爆炸装置。致使被害人李某、刘某某重伤,被害人刘某轻微伤,所押解款项完好无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和许某为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二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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