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17, 2010

“两高”高层力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

  中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确保司法统一。

  在8月15日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谈到了这一尚未成型的案例指导制度

  法治周末记者 王峰 发自北京

  “现在一些法律学者,甚至是实务界人士,遇到一些司法难题,首先想到的是立法,但一些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因为依法不严。”一位法学学者感慨。

  中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确保司法统一。

  由于不受立法权限制,这一方兴未艾的制度大有蔓延之势。2009年7月,河南省教育厅就制定了《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案例制度进入行政领域。

  在8月15日,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谈到了这一尚未成型的案例指导制度。

  最高法副院长苏泽林:

  重在规范公权力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目前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首先是统一了思想,原来司法界可能对案例指导与法律的关系还有一些不同看法,但现在思想障碍已经没有了。

  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到底该怎么做,它和国外的判例制度有哪些重大区别,我们的建构思路正在逐渐清晰。当然,这个制度最终构建起来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几年前,我就在最高法院带头,在河南、福建等地的实务部门调研,在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下一步的举措中,我感觉首先还是要在理念上进行创新。

  这个制度是为了什么,我们应该更多地切中于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我认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预防和教育功能是首位的,案例指导制度也不例外。

  所谓教育功能,这些案例就是活生生地将事实和法律摆出来,让老百姓看得懂、听得懂,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一目了然,这种教育功能可能比法律判决的事后警示功能还更好。

  案例指导制度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规范司法权,这是对的,而且非常重要,但我觉得所有公权力都是应该规范的,因为和私权利相比,公权力过于强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是重要的。

  也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视野应该更宽,现在有一些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挤压确实很严重,案例指导制度首先是要规范司法权,我表示赞成,因为我从事的就是司法工作,近几年对司法权的批评是很多的,我们面对着诸多尴尬,因为司法权是最后一道屏障,但我也认为案例指导制度要规范所有公权力,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公检法都要搞自己的案例指导。

  作为一项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这个制度要不断深化、不断扩展,横向的研究面可以更宽一些,这个可以逐步来。在纵向上,有一些案例的指导意义未必有多大,但它可能在反映我们的制度构建上有重大意义,比如一些重大案件,对指导审判未必有多大作用,但从这个案件的发生,可以折射当前的形势、文化等等。

  另外,我们当前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方法还比较原始,应该将实务界、理论界、教育界的资源有效整合,引入高科技手段。比如案例库,如果单由政法机关自己来建,那是劳民伤财的事,但由第三方,比如一些高校,他们有高精尖人才,有经济实力,也有研究能力,我相信可以做得很好。

  最高检副检察长姜建初:

  应有指导性意见

  中国的案例制度有自己的独特性,就是公检法都有自己的案例体系,而国外主要是集中在法院,因此我们需要拿出对中国案例体系种类和作用的指导性意见。

  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目前的现状是教学案例很多,但适用案例严重不足。

  对于如何建构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我有以下一些希望:

  我们的案例指导过去注重适用法律方面,在今后的建设中,能不能增加对于体制改革、协调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等方面的案例。

  在符合法律精神,但又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能不能梳理出一些案例予以指导?

  我们现在的指导性案例大多是实体上的案例,程序上的案例可不可以存在。比如说,我们在立案程序上存在一些疑问,那么针对这个环节,可不可以拿出一些案例加以指导?

  案例专业委员会对案例体系的建设能不能起到作用。

  比如委员会能不能自己编选一些案例,此外,对这些案例能不能进行优劣的评比,比如案例的典型性、标准型、适用条件、体系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还有,能不能对这些案例进行评议?我希望案例专业委员会能够对中国的司法有一个强烈的推动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克服“同案不同判”

  最高法院历来重视运用案例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法治周末记者 王峰

  最高法院通过两种方式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一个是司法解释,一个是案例。

  法学界权威人士周道鸾,将我国案例制度从1949年建国至今的初步建立和发展归纳为四个阶段。

  建国初期

  很重视运用案例总结经验

  “建国初期,以至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法院判案主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政策。”周道鸾说。

  在这个时候,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尚未颁布,总结案例成为最高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形式。

  比如在董必武当选为最高法院院长之后,他即倡导要利用总结经验的形式来指导审判工作。当时比较成功的,以至于对后来的审判工作、甚至立法工作产生影响的,是奸淫幼女案件的总结。

  当时奸淫幼女犯罪比较突出,最高法院在1953年五六月间,调集各地典型案例,进行了检查总结,并于1954年起草了一份处理意见。

  经过两年时间的检验,最高法院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起草了著名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4月30日第26次会议通过下发执行。

  “据我了解,这份总结在现在处理奸淫幼女案件时,都是有参考价值的。”周道鸾说。

  董必武主持的另一个有影响的经验总结,是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总结。

  这一总结形成的背景是,建国以来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立法不完备,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确定罪名、适用刑罚方面不一致。

  因此,1955年10月,董必武提出,要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总结,以克服这种混乱现象。

  于是,最高法院组织力量,调集和审阅了各级法院审结的19200件刑事案件,从中筛选出5500个案件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础材料,并参考了一些刑事审判经验总结材料,拟定了当时刑事审判工作通用的9类罪、92个罪名和10个刑种。

  “在总结之前,当时的1217件故意杀人案件中,竟然有217个罪名,当时的混乱现象可以想见。”周道鸾说,“经过总结,最高法院给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附了7个案例,判处徒刑10年以上的附了4个案例,另外还有两个补充案例。之后,总结了各单位讨论的意见,包括罪名、量刑幅度,也包括案例。”

  1985年以前

  通过内部文件下发案例

  1988年4月1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郑天翔在向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把下发案例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他说:“5年来,最高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主要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一些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范例;对审理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

  在293个案例中,不少是在1980年到1984年间,以最高法院文件的形式内部下发的。

  这些文件被冠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刑事犯罪案件选编”等名称,并依次编号,有的案件,最高法院还加了按语。

  这293个案例可以归纳为5种情况:一是将违法行为错定为犯罪;二是认定犯罪的性质不准确;三是将数罪定为一罪;四是适用法律正确;五是适用法律不正确。

  1985年以后

  在《公报》上定期发布案例

  1985年,最高法院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是最高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是最高法院对外公布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公报》的创刊号就发布了15个案例,其中刑事案例8个,民商事案例7个,有些案例,最高法院加了按语。

  1985年至1994年仅10年间,最高法院就在《公报》上发布了各种案例168个。

  将案例定期在《公报》上发布,表明我国的案例制度已经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首先,有了选择案例的标准,“总的要求是具有典型性,即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再就是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的案件”。周道鸾介绍。

  其次,明确了案例的来源,除了来自最高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以外,还从地方法院已审结的案例中筛选。

  再次,规范了选择案例的程序。

  发布案例的工作引起了中央的重视。1989年4月29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主持审委会,在谈到中央领导希望最高法院充分发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作用时说,中央要求最高法院要“多做司法解释,特别是当前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更要多做一些;同时要更多地搞点案例”。

  他说,“尽管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案例对下级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是很有指导作用和参照作用的,而发布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做”。

  这一时期,所有的案例都在《公报》上公开发布,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大提高。

  发布案例的程序也较过去规范,当时的规定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才能对外发布,院长个人虽然能够主持审委会,但不能决定案例能否对外发布。

  如今,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有两种,一种还叫案例,一种叫裁判文书选登,“实际上是一码事”,周道鸾认为。

  “原来的裁判文书选登有一个裁判择要,案例有一个裁判要旨,现在一律改为裁判择要。我个人意见是,其实‘裁判要旨’比‘裁判择要’更精准,因为‘裁判要旨’是从判决理由中归纳出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周道鸾说。

  2005年以后

  案例指导制度克服“同案不同判”

  “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法院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作用,以克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从60年来案例制度的回顾,可以看出:

  新中国的案例制度,是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最高法院历来重视运用案例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二五改革纲要”使我们看到了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景,尽管在案例的效力、发布主体等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看法,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但对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无论是学界、司法界都取得了共识。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吴革说,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正经历着从文本宣示到案例指导的历史演进,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大厦”的建造,需要案例这个既有刚性又有活性的“砖瓦”。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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