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名字写上房产证
准儿媳闹分手
要分走一半房产
最近,家住沧浪区的王阿姨和李先生很苦恼,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倾其所有为儿子李某和准儿媳刘某买了一套房子。前段时间准儿媳刘某突然提出要分手,并提出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自己有权分一半。日前,两位老人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准儿媳闹分手索要一半房产权
王阿姨和李先生是北方人,1996年夫妻俩来苏州打工。为了省钱,夫妻俩常常啃干馒头。2008年,26岁的儿子把刘某领进家门,二老看姑娘长得低眉顺眼,甚是喜欢,老两口便开始张罗买房。很快,两位老人在相城区看中一处房产,首付要付36万,二老便拿出全部积蓄30万给了儿子作为首付款,而刘某提出既然买婚房,自己也应该出点钱,拿出了6万。二老觉得这个姑娘很懂事,打心底已经把她当作儿媳,所以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和刘某的名字,也没有约定什么份额。
春节前,李某和刘某发生小矛盾,刘某坚持分手,提出要分割房产,声称产权证上有自己的名字,自己享有房子一半份额。
律师:分割房产不适用《婚姻法》
值班律师认为,案例中,由于李某和刘某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夫妻,仅属于同居关系。因此,不适用于《婚姻法》,应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李某和刘某对该房产的共有关系约定不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对该房产,李某和刘某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李某和刘某没有约定彼此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出资额,那么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即李某和刘某的份额之比为30:6;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资额,双方对该房产等额享有所有权,即李某和刘某均享有房产一半的份额;任何一方转让房产份额,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共同卖掉房产,在总价款中需扣除李某个人还贷部分,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分割剩余卖房款。陈泓江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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