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11, 2010

卫生部:医疗机构未向外资独资开放

  本报讯 (记者吴鹏)针对有媒体报道“卫生部原则同意外资独资经办医疗机构”,昨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称,中国不设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到目前为止,并未改变。根据相关协议,从明年起,港澳台地区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部分省份设立独资医院。

  9月6日,有媒体报道,一位接近卫生部的权威人士向其透露,卫生部已原则上同意外资独资经办医疗机构,“该权威人士称,有关文件预计将于近期公布,但未透露文件公布的具体时间。”

  邓海华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说,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外资被允许进入中国医疗卫生领域,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方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卫生部和原来的外经贸部2000年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不设外资独资医疗机构。

  根据今年5月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七,允许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今年6月签署的ECFA协议有关条款中也表示,台资可在大陆的海南、福建、广东、江苏和上海五地,独资设立医院。

  邓海华说,“上面两个规定都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可以视为是一种试点,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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