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昨日指出,根据相关协议,从2011年1月1日起,港澳台地区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部分省份设立独资医院。
邓海华介绍说,卫生部和原来的外经贸部2000年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中国不设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到目前为止,还是这个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的对外开放,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港澳台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医疗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政策。
邓海华指出,目前根据内地和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允许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今年,大陆与台湾地区又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其早收清单中纳入台资医院可独资经营一项,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上述规定都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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