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7, 2010

博士被控买卖人头骨1300余个 二审开庭不认罪

  首例买卖人头骨案二审开庭 华裔博士坚持不认罪定罪依据成争议焦点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昨天上午,全国首例非法经营人头骨案(本报去年10月26日曾报道)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美籍华裔博士丁某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买卖人头骨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旧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庭审于上午9时15分开始,已被羁押两年多的丁某和向其出售人头骨的两个青海农民,一起被法警带上法庭。丁某身材高瘦,戴着眼镜。因其为美籍华裔博士,法庭为保证其诉讼权利,特意为其请来了翻译。

  针对一审判决,丁某当庭陈述了上诉理由。他承认自己收购了人头骨,但否认是为了非法经营牟利。丁某说,他是出于个人信仰和爱好才收购人头骨,一共买了六七百个,而非法院查明的1300余个。

  丁某强调,2004年左右,他发现潘家园市场有人卖人头骨后,还特意向法律人士咨询过买卖人头骨是否违法。当时对方答复中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他才放心购买。起初,他只是少量买,后来买多了,他就想把人头骨运到美国去建一个塔,所以向国外邮寄了一部分。丁某否认自己有非法经营的动机,“我有自己的公司,兼职教授和管理咨询人员,月薪十几万,我没必要通过贩卖人头骨赚那么点钱。”

  其辩护律师赵运恒则坚持认为,买卖人头骨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赵运恒指出,一审判决的定罪依据主要是2006年8月1日由卫生部、公安部等9部门公布实施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违反这个规章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中的、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国家规定”。

  公诉人对此解释称,上述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体现了国家意志,属于国家规定。赵运恒则认为公诉人的解释,是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公然违反。“这个推论如果成立,无疑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导致对公民的随意定罪。”

  此外,针对一审法院判决称丁某的行为亵渎死者,有悖人伦,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律师赵运恒指出,检方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这个事实,而在道德评价、伦理观念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宗教,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判定标准的,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想象来界定法律事实。

  对此,公诉人同样反驳,认同一审判决观点,称一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丁某的上诉。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博士买卖人头骨一审获刑8年

  45岁的丁某出生于青岛,1987年出国并取得美国国籍,2003年回国。去年9月21日,市一中院一审查明,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丁某先后以人民币80元到160元不等的单价,从两个青海省农民手中收购共计1300余个人类头骨。其间,他通过互联网非法向境外出售200余个,卖出价为每个150美元左右,经营数额共计1.9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其违反国家规定,将大量人类头骨等尸体遗骸作为商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仅亵渎死者,有悖人伦,伤害社会风化,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其非法经营数量特别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30万元,驱逐出境。而向丁某出售人类头骨的两个青海省农民,也被法院以相同罪名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丁某和其中一名农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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