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8, 2010

谎称购买收藏普洱茶有高额回报 “普洱茶之父”拒不认罪被加刑4年

  云南上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乐公司”)集资诈骗案尘埃落定,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个拒不认罪的骗子被加重惩罚,由原来12年刑增加到16年。

  3人诈骗千万集资款

  卢云曾是勐海茶厂厂长,曾被某杂志誉为“普洱茶之父”。陈晓玲是上乐公司法人,卢云是公司监事,雷兴勇是公司后期法人代表,3人策划筹备成立上乐公司。2007年3月,由陈晓玲出面找到“昆明好利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杨燕菊,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以支付2.6万元给杨燕菊为条件,要求杨燕菊为其办理申请,成立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的上乐公司。杨燕菊接受陈晓玲的委托后,找到“云南银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银融投资公司负责办理垫资、验资、申报一事,欺骗云南省工商局。2007年3月26日,上乐公司成立。当天,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即被转走。

  上乐公司成立后,为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陈晓玲、卢云、雷兴勇采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陈晓玲、卢云、雷兴勇一方面向社会上招募业务员,让业务员对外宣传拉客户,另一方面向社会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谎称上乐公司下设若干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千亩茶园及多个加工厂,年产量达千吨等,并极力宣扬卢云作为上乐公司董事长,在茶叶界有着极高的名声,他能够保障上乐公司所生产的普洱茶品质好,有较大的收藏价值和经济效益。极力鼓动社会团体和个人到上乐公司来参观考察,购买普洱茶,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人到上乐公司来购买或者收藏普洱茶,并承诺:顾客到上乐公司来购买一定数量的普洱茶,上乐公司可负责为顾客储存、销售所购茶叶,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顾客除能收回投入的本金外,还可获得按合同约定的7%至51%不等的高额利润回报。

  此外,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陈晓玲、卢云、雷兴勇等人采用诈骗手段,与406人签订了茶叶购销合同637份,共骗取集资款1080万元,并将集资款挥霍,造成至今仍有644万元的集资款无法追回。

  检方抗诉称量刑过轻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晓玲、卢云、雷兴勇有期徒刑12年,并分别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昆明市检察院以量刑较轻提出抗诉,同时,3被告人也提出上诉。

  二审时,公诉人称:上乐公司集资诈骗案造成243人的644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过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时,卢云和与他有“亲密关系”的陈晓玲将责任全部推给经理雷兴勇,称诈骗与他们无关。而雷兴勇却喊冤,称公司的命名、宣传、财务、开支等,都是卢云和陈晓玲控制的,他只是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

  两骗子被增加徒刑

  昆明中院二审认为:陈晓玲、卢云、雷兴勇共谋后,申请上乐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同时,3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3被告从一开始直至案发,大量使用虚假手段,恶意虚构事实,欺骗公众,骗取的多数为中老年人的钱财,诈骗手段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陈晓玲、卢云始终拒不认罪、悔罪,应予严惩,原判刑过轻。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陈晓玲、卢云的徒刑均增加了4年,由一审的12年有期徒刑增加到16年,分别处罚金30万元。雷兴勇维持原判。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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